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颁发部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琼国税发[2002]13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通知》第一条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为“应税固定资产”,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6号]第十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属于暂免征收增值税范围的固定资产。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的,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略)
二ΟΟ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