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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和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闽国税函[2002]14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和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258号)转发给你们。我省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按农村信用社总收入的0.5%提取管理费,其中:地市级0.25%,省级(含上缴总行)0.25%。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和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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