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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天台县有线电视视听维护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浙价复[2002]14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台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调整天台县有线电视视听维护费标准的请示》(台价[2000]13号)收悉,鉴于天台县有线电视网已与省有线电视网实行联网,并经过一定时间的试运行的实际,经研究,同意天台县与省有线电视实行联网的用户的有线电视视听维护费标准自2002年5月起统一调整为每户每月12元。未联网用户收费标准不变。收费标准调整后增收的有线电视视听维护费的使用管理,按浙价费[1997]65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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