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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办法


【颁发部门】 安徽省农业厅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徽省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科学、客观地鉴定和评价育成(引进)的新品种在生产上的应用价值,为品种审定提供科学依据,根据《安徽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安徽省规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非主要农作物需要组织品种试验的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依据《安徽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品审会)统一领导,品审会办公室负责其品种试验日常工作。 第四条品审会委托省种子管理总站主持、实施各类农作物的品种试验。主持单位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品审会有关品种试验的指导意见; 2、制定各类农作物品种试验操作规程和方案,组织实施品种试验; 3、组织召开区试会议,审查和确定参试品种; 4、组织试验结果汇总,对完成试验程序的品种提出意见,并将试验总结和意见报送品审会办公室; 5、检查试验落实和进展情况,对承试单位试验工作提出奖惩意见。 第五条品审会办公室对主持单位及承试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组织主持单位会同相关汇总单位和专业组的有关专家,在适宜时期对各类农作物品种试验情况进行考察和检查。 第三章试验设置 第六条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分设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试验设计分别为: (1)区域试验:参试品种采取随机区组排列,三次重复,小区面积水稻、小麦13.3 m2(0.02亩),棉花、油菜、玉米、大豆20 m2(0.03亩)。试验时间为二个生产周期。 (2)生产试验:参试品种采取对比法排列,不设重复,小区面积均为333.33 m2(0.5亩)。试验时间为一个生产周期。 第七条每年每组参加区域试验的品种以6-12个为宜,(包括对照品种), 试验点数5-10个;生产试验,试验点数5-8个; 第八条对照品种一组试验设1个。对照品种应选用相应生态类型区内当前生产上推广面积较广的同类型同熟组主栽品种,对照品种保持相对稳定。必要时可以设置1个辅助对照,辅助对照一般应选用国家同类型同熟组区域试验对照种。 第九条区域试验采取滚动方式。对第一年区试中表现突出的品种,第二年区试和生产试验可同步进行,表现差的品种应及时终止试验。 第十条年度试验实施方案,由试验主持单位制定,区试年会通过,报品审办审定。 第十一条区域试验试点由试验主持单位根据全省生态类型、耕作制度及栽培条件等进行选择。试点应选择生产条件好、试验设施完善、技术力量较强、有代表性的农业科研、农业院校、国有良(原)种场(厂)等单位。 第十二条试验点应保持相对稳定,安排专人负责试验的实施。需要变更试验点的需经主持单位批准。 第十三条参加试验的品种,必须经过两个生产周期的抗病性鉴定和品质分析。各参试品种推荐单位(个人)按实施方案要求,将参试品种交试验主持单位,统一编号交送指定的测试单位做抗病性和品质鉴定。 第四章 参试品种的申报 第十四条申请参加品种试验的新品种(组合),选育(引进)单位或个人应向主持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安徽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申请书》一式二份,分别报送品审会办公室和试验主持单位。申报时间,春夏播种作物于前1年12月底以前,秋播作物于6月底以前。 第十五条申请参加试验的品种(组合)应遗传性状稳定一致,与现有品种有明显区别;转基因品种(组合)必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1)参加区域试验的品种(组合)应有1年(或以上)正规品种比较试验结果。 (2)引进的品种应是外省区域试验中名列前三位的品种(组合)。 参加生产试验的品种(组合)应当是经过1-2年省区域试验,产量比对照增产5%以上(或经变量分析达显著水平),或者产量与对照相当,但在品质、抗性和其他方面具有特殊利用价值,并经区试年会审议通过的品种(组合)。 第十六条凡被批准参加试验的品种(组合),由育种(引进)单位或个人按区试方案规定的时间、数量按时、无偿提供试验用种。所供种子质量必须达到国家一级以上良种标准,凡种子数量不足或质量未达到要求或过期不寄(送)种子者,视为自动放弃参试。 第五章试验总结和区试年会 第十七条各承试单位在试验结束后,在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将试验总结、抗病鉴定报告各1份分别寄(送)给本组试验汇总单位和试验主持单位。各组汇总单位要及时整理、汇总和总结,并对参试品种提出评价意见,提交区试年会审议。 第十八条区试年会由试验主持单位按作物类别分别召开,并邀请品审会相关专业组有关人员及专家参加。 第十九条区试年会主要审议上一年度试验执行情况和试验总结,对参试品种提出处理意见;安排落实下一年度试验任务,修订试验实施方案;评选、推荐区试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开展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等。 第二十条区试会对完成试验程序的品种进行审议,符合审定申报条件的品种(组合)提出推荐意见,由主持单位报品审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因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试验误差过大的试验报废。承试单位应在受灾后15日内向本组汇总单位和试验主持单位提交文字报告。 第六章经费 第二十二条品种试验补助经费由试验主持单位根据各承试点试验任务完成情况,分年度核发。 第二十三条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实行有偿试验制度。提供参试品种单位需交纳一定的参试费。(参照国家……)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品审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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