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我市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根据全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向社会公布如下事项: 1、行政执法主体情况(机关全称、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资格证编号、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2、本机关所有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号、执法类别; 3、本机关主要工作职责; 4、本机关执法依据; 5、本机关的执法程序和标准; 6、本机关的执法权限和范围; 7、本机关的执法责任; 8、有关申请事项的收费标准; 9、办理审批事项的资格条件、办结期限; 10、本机关受理投诉举报的机构名称、举报电话。 二、市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本部门实际,于二○○二年五月一日前制定具体的行政执法公示细则,并予以落实。 三、本制度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四、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