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调整非刑事案件物证鉴定收费标准和增加收费项目的报告》(甘公(科)发[2001]8号)收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项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非刑事案件物证鉴定工作的检验手段、范围、水平和成本费用等方面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同时社会对非刑事案件物证鉴定工作的需求范围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为了适应目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保证非刑事案件物证鉴定工作的正常开展,并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公安部门收取的非刑事案件物证鉴定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请按附表规定执行。
二、收费范围。公安部门非刑事案件物证鉴定收费范围为除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委托的各类物证鉴定、检验。属于公安部门本职工作应承担的刑事、治安办案检验、鉴定不得收费。
三、非刑事案件物证鉴定收费的原则为谁委托谁付费。对交费确有困难者可以适当减免收费。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到指定的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按时参加收费年审,主动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所收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支出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自行废止。
附表:公安部门非刑事案件物证检验鉴定收费标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