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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物局关于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暂保单位备案的有关规定


【颁发部门】 北京市文物局

【发文字号】 京文物[2002]27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文化委员会:
为使我局全面掌握我市文物保护单位的分布情况,各区县在确定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暂保单位,在公布前需要向我局履行备案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凡对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暂保单位备案,需要提交以下申办材料: 1、申请函。内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现状照片、历史沿革、地址、产权归属、上级主管单位、文物价值、文物建筑保存情况等。 2、有关专家对拟报文物保护单位的评价和论证意见。 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暂保单位备案后,由区县人民政府公布,并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树立保护标志。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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