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


【颁发部门】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