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