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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自行车、三轮车停车收费的批复


【颁发部门】 拉萨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拉价发[2002]01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冲赛康居委会:
你居委会报来的《关于调整自行车、三轮车停车收费的请示》收悉,根据实际情况经我局研究同意适当调整自行车、三轮车停车收费标准,现批复如下: 一、自行车临时停车费为每辆0.20元/次,三轮车临时停车费为每辆0.50元/次。 二、自行车停车半天以上收取停车费为每辆0.50元/次,三轮车停车半天以上收取停车费为每辆1.00元/次。 三、你居委会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不得只收费不服务,丢车辆应照价赔偿。 四、你居委会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统一票据,并随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此批复标准从二00二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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