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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中国美术学院研究生收费标准的复函


【颁发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浙价费[2002]8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要求核定中国美术学院研究生收费标准的函》(浙教计[2001]221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美术学院自2002年招生起试行向研究生收取学费,标准为:国家计划每生每学年15000元,委培、定向、自筹每生每学年20000元。 二、新标准自2002年新生入学起执行,对以前年度招收的研究生仍按原规定培养至毕业。 三、中国美术学院试行研究生收费后,应从学费中提取20%作为奖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助学贷款贴息和必要的困难补助等费用,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四、收费前须按规定向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中国美院要做好研究生试行收费的宣传解释工作,收费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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