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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甘肃省气象条例》的决定(2002)


【颁发部门】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气象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九条内容不变,分为两款:第一款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气象科技服务,应当经当地气象主管部门批准。”第二款为“凡利用传播气象信息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省物价部门的规定向气象主管部门缴纳气象信息费。” 二、在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第二十九条”后增加“第一款”三个字。 三、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第十九条”后增加“第一款”三个字,删去“限期交纳气象费。” 四、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中,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五、删去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六、增加一项,作为修改后法规的第三十二条第(四)项,即“(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七、条例第三十二条中“处以……罚款”和“并处以……罚款”前均增加“可以”两字,改为“可以处以……罚款”和“可以并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气象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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