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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2002)


【颁发部门】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2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4月30日起施行。

2002年3月30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河北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 (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省人民政府提交的《河北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决定对《河北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七条。 二、删去第三十八条。 三、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后,以下各条按顺序前移。 本决定自2002年4月30日起施行。 《河北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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