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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社会保险登记证》补领工本费的函


【颁发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苏财综[2002]5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物价局:
你厅《关于对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因遗失而补领〈社会保险登记证〉收取工本费的函》(苏劳社险管函[2002]2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同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向因遗失而补领《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参保单位收补领工本费,收费标准为10元/本。对因损毁《社会保险登记证》等行为而被实施行政处罚的参保单位重新补领,不再收取被领工本费。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接此复函后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作为预算外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本函自二○○二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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