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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02年企业因工负伤职工伤残抚恤金、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费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 冀劳社[2002]3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原行业统筹企业、驻冀中央直属企业、军工企业:
2001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7864元,月平均工资为656元。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和原省劳动厅冀劳(1998)65号、冀劳(1997)81号)文件规定,现就2002年全省企业因工负伤职工伤残抚恤金、护理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费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1、2001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率为11.66%,企业工伤职工的伤残抚恤金按7%的增率进行调整。 2、企业工伤职工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属于完全护理依赖程度的每月护理费为328元;属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程度的每月为262.4元;属于部分护理依赖程度的每月为196.8元。 3、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费标准分别为:配偶每月262.4元,其他亲属每月196.8元;供养亲属为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其抚恤费标准分别为:配偶每月328元,其他亲属每月262.4元。 4、以上标准执行时间为2002年4月1日至2003年3月31日。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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