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开发区管理局: 你局《关于支付国外的服务器使用费、流量费、链路费等问题的请示》(杭国税征分(2001)328号)收悉。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处关于支付国外网络服务费税务问题的批复》(浙国税外函(2002)4号)意见,对计算机公司支付给国外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网络服务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或预提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