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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无铅汽油、柴油(加清洁剂)试销价格的批复


【颁发部门】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 豫计价管函[2002]8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物价局,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
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关于高清洁汽、柴油销售价格的请示》(石化股份豫信[2002]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无铅汽、柴油(加清洁剂)零售价格,在未加清洁剂的同标号无铅汽、柴油价格的基础上每升加价0.1元,其批发价格在相应零售价格的基础上按5.5%的批零差率倒扣。 二、销售无铅汽、柴油(加清洁剂)的加油站,必须说明加注有高清洁剂,实行明码标价,用户可自由选择,不得强行销售或搭配销售。 三、本批复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2002年12月31日停止,届时视情况另行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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