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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新乡市地方电量二次加价的批复


【颁发部门】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 豫计价管函[2002]8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新乡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我市地方小火电二次加价情况的请示》(新价工字[2002]30号)收悉。为保证农网改造资金的足额还贷,经研究,同意你市关于获嘉县、长垣县、辉县市二次加价的意见。 一、城乡生活照明、农村用电和化肥用电电量执行原电价,不再加价。 二、获嘉县、长坦县、辉县市二次加价平均水平分别为0.9分/千瓦时、1.73分/千瓦时、辉县市0.6分/千瓦时,具体安排由新乡市物价局实施。 三、本文自2002年4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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