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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市区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02)


【颁发部门】 汕头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汕府[2002]6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市区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汕头市市区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的期限为8年。在有效使用期内,使用人可依法转让;经营权使用期届满即自行终止”。 二、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中的“市交通委员会”修改为“市交通局”。 《汕头市市区出租小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改,重新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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