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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


【颁发部门】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河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2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4月30日起施行。

2002年3月30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省人民政府提交的关于《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决定对《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九条关于“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验收”的规定,修改为:“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村镇居民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本决定自2002年4月30日起施行。 《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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