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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延长简易工况法检测收费试行期限的函


【颁发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京价[收]字[2002]17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北京市环保局:
你局报来“关于申请延长简易工况法检测收费标准(试行)期限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我市机动车简易工况法检测机动车尾气试行期限延长至2002年12月31日止。收费标准及有关收费管理仍按照京价(收)字[2001]134号“关于简易工况法检测机动车尾气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函复。 附:关于简易工况法检测机动车尾气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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