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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南关区第103中学分校学生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长春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发文字号】 长物价[2002]5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南关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长春市103中学择校生收费问题的请示》收悉。长春市第103中学分校是经市教育局批准的九年一贯制“民办公助”学校,根据《吉林省民办学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每个学生初中(三年)收费15,000元;小学(六年)收费15,000元;小学收费为试行标准。 此文从2002年3月2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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