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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的决定(2002)


【颁发部门】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于2002年3月29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29日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的决定 (2002年3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矿山工程,必须有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安全设施。工程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矿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并须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加。” 二、第十一条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修改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 三、第二十条中的“由矿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劳动、公安、监察部门和工会、矿山企业进行调查”修改为“由矿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监察部门以及工会、矿山企业进行调查。” 四、办法中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五、删去办法中的“地区行政公署”。 本决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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