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楚雄、红河州人民政府,丽江地区行政公署,血吸虫病流行县(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委、办、厅、局:
省卫生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共同制定的《云南省防治血吸虫病“十五”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四月十九日
云南省防治血吸虫病“十五”计划
“九五”期间,全省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防)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共治疗和化疗40.86万人次,检病93.4万人次,治疗和化疗家畜15.9万头次,检查家畜37.3万头次,查钉螺面积133856万平方米,灭螺面积13913万平方米,人群感染率较“八五”期末下降了33.3%,耕牛感染率下降了59.8%,疫区群众血防知识知晓率达78.8%,防护率达56.2%,有2个县达到了血吸虫病传播控制(基本消灭,下同)标准,1个县达到了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消灭,下同)标准。至2000年底,全省流行血吸虫病的 4个地(州)的17个县(市),已有11个县(市)达到了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有3个县(市)达到了血吸虫病传播控制标准,基本实现了“九五”计划各项目标和任务。但是,由于气候、生态环境、社会经济等因素的影响,目前,全省仍有3个县的疫情还未得到有效控制,其钉螺面积占全省现有钉螺总面积的86%以上,急性血吸虫感染病例连年发生;少数已经达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标准的县(市)近期又出现疫情回升,局部地区钉螺自然感染率居高不下,急性血吸虫感染病例时有发生;多数已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具(市)的残存钉螺短期内难以消灭。因此,防治血吸虫病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按照《全国综合治理血吸虫病“十五”计划》的要求,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九五”血防成果,争取早日在我省有效控制血吸虫病流行,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充分认识血防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切实按照《全国综合治理血吸虫病“十五”计划》的要求,把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纳入疫区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目标,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和“综合治理、科学防治”的方针,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树立“长期作战、标本兼治”的思想,巩固已取得的成绩,抓紧疫区血吸虫病的防治。到“十五”期末,力争实现全省血吸虫病都得到有效控制的目标。
二、防治目标
(一)总目标。
到“十五”期末,全省血吸虫病的流行得到有效控制。
(二)具体目标。
1.提高血防知识知晓率和防护率。到2005年底,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人群血防知识知晓率达90%以上,重点人群防护率达70%以上。
2.降低人畜感染率。到2005年底,在全省17个血吸虫病流行县(市)中,巍山、洱源、永胜3个县人群和耕牛血吸虫感染率分别控制在3%以下,急性血吸虫感染病例有较大幅度降低,其余14个县(市)不发生急性血吸虫病例。
3.压缩钉螺面积。已经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的行政村要消灭残存钉螺;巍山、洱源、永胜3县要努力降低钉螺密度和钉螺自然感染率。
4.“十五”期间,大理市力争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南涧县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
三、防治策略
(一)按照“巩固监测区、突破轻疫区、压缩重疫区”的原则统筹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阻断血吸虫病传播,减少钉螺面积,减轻血吸虫病危害。
(二)坚持环境改造灭螺的基本策略,紧密结合农村经济开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产业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及生态林建设等,努力改造环境,铲除钉螺孳生的条件。
(三)认真搞好健康教育,提倡安全饮用水,加强粪便管理和个人防护,保护易感人群。
(四)在尚未控制血吸虫病流行的县(市)要坚持人畜同步查治,结合灭螺和健康教育,控制血吸虫病流行,减少人畜感染;已达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标准的县(市)要以灭螺和健康教育为主,辅以人畜查治和粪便管理,力争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已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的县(市)要做好疫情监测,一旦发现疫情要及时控制和扑灭,巩固已取得的血防成果。
四、防治任务
(一)健康教育。培训血防健康教育专业人员100人次;培训乡村医生1000人次;所有疫区县(市)的中、小学校每学年开设血防课不少于8个学时;流行区有100万人次接受血吸虫病防治基本知识健康教育,使覆盖率达90%。
(二)疾病控制。“十五”期间,全省累计人群查病25万人次,查家畜39万头次,治疗和化疗15.5万人次,治疗和化疗家畜14.5万头次,治疗急性血吸虫病人和所有晚期病人;全省调查钉螺面积2亿平方米,灭螺2500万平方米,其中结合农田基本建设、生态农业建设、农业水利建设、植树造林等环境建设灭螺500万平方米(见附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综合治理。疫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血防工作作为关心群众疾苦、密切党群关系的一件大事来抓,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以及领导任期责任目标,把血防工作与发展生产、群众脱贫致富紧密结合起来,切实加强领导,狠抓措施落实。要加强部门间的协作与联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卫生部等有关部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职责的通知》(国办发[1999]17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第九次全国血防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云政办发[1999]125号)中有关委、办、厅、局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要求,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并通过人畜同步防治、环境改造灭螺和健康教育等措施进行综合治理,共同做好血防工作。
(二)确保防治经费,加强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按照世界银行贷款血吸虫病控制项目协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决定》的要求,根据“国家、集体、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多渠道、多方筹措资金,增加防治经费投入。疫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血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加强对资金的管理,确保血防经费落实到位。要加强血防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业人员在血防工作中的参谋和技术骨干作用,努力改善一线血防专业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注重培养后备人才和学科带头人,提高防治队伍整体水平。
(三)强化健康教育,加强科学研究。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积极开展形式多样、针对性强、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疫区群众血防知识和群防群治意识,改变不良的卫生习惯和行为,增强群众自我防护能力。注重疫区中、小学生和疫区高危人群的血防基本知识健康教育。要根据血防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结合新形式下疫区环境、生态与社会、经济因素的变化,积极开展血吸虫病监测手段、灭螺药物及诊断方法的研究。坚持科研为防治服务的方向,大力促进高新技术在血防工作中的应用。血防专业部门要加强对血防工作的指导,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不断引进人才、资金、技术,努力使血防工作有新的突破。
(四)加强信息管理,提高防治质量。各地要充分发挥现代通信技术在整个血防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对血吸虫病疫情监测、防治的各种数据、信息、资料等及时进行收集、整理、统计和分析,以便随时掌握疫情动态,及时调整防治策略。血防专业部门要提高监测、防治信息的质量,加强现场指导,定期开展评估。已达标县(市)要增强监测意识,提高监测质量,切实按照国家及省对达标地区要加强疫情监测的有关要求,做好监测工作,巩固血防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