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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计划厅、省财政厅关于“开放教育”试点项目部分专业学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琼计价管[2002]34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海南广播电视大学:
报来《关于“开放教育”试点项目收费标准的请示》(琼电大[2001]5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校“开放教育”试点项目财经、政法、外语类(本科)学费按照“开放教育”会计学(本科)的学费标准执行,即:以学年计收的,每生每学年2000元,学生学习本专业毕业最多以三学年计收;以学分计收的每生每学分85元。以上标准已含注册建档费、毕业审核及证书费和考试费等。其它项目的学费标准另行下达。 二、收取的学费应专项用于“开放教育”试点项目的教学、管理、设备购置等费用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四、本批复核定的学费标准为试行标准,暂适用于你校2001年秋季及以后招收的“开放教育”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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