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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计划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自学考试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复函


【颁发部门】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琼计价管函[2002]41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省考试局:
报来《关于申请提高自学考试收费标准的函》(琼考字[2002]7号)收悉。鉴于我省自学考试考生人数减少,考试费用增加等因素,根据该项收费的成本,同时考虑考生的经济承受能力,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部分自学考试收费项目和标准。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报名考务费每生每科40元。 (二)应用型专业“扫尾”阶段加考课程,考务费每生每科90元(“扫尾”考试结束后,本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行废止)。 以上各项考试收费,均含各类表格费、命题费、购买试卷费、运卷费、保密费、监考费等所有考试费用。 二、上述收费纳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考试、管理等方面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四、本函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琼价费字[1999]65号文有关规定同本文有抵触的以本函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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