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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在无铅车用汽柴油品中添加“邦洁牌”和“兆牌”清净剂向用户收取费用的批复


【颁发部门】 山西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晋价管字[2002]7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中石化山西石油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在车用无铅汽柴油中添加清净剂后产品销售价格的请示》(石化股份晋业[2002]3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你们在无铅车用汽、柴油中加入经国家环保总局认证的“邦洁牌”和“兆牌”清净剂后,可继续向油品用户在油价外收取费用。 二、加收清净剂费用的原则、条件、办法、标准等仍按我局晋价工字[2000]第5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在无铅车用汽、柴油中加入清净剂的比例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以确保质量标准与使用效果,做到质价相符。不准使用未经国家认证并批准的清净剂,凡油品质量达到环保要求的,不得强行添加清净剂并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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