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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条例》的决定(2002)[失效]


【颁发部门】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条例>的决定》于2002年3月29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29日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湖南省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条例》的决定 (2002年3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湖南省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表示地区的“地”字。 二、删去第三十四条。 本决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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