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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监局关于禁止从发生疯牛病的国家或地区进口和销售含有牛羊组织细胞的医疗器械产品等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市药监局

【发文字号】 京药监械[2002]1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药品监督管理分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于近日发布了“关于禁止从发生疯牛病的国家或地区进口和销售含有牛羊组织细胞的医疗器械产品的公告”,各分局务必坚决执行,加强监管。为使“公告”在北京地区得到实施和确保首都人民使用医疗器械产品的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如发现你辖区内有从发生疯牛病的国家或地区进口和销售含有牛羊组织细胞的医疗器械产品的经营企业以及以该类产品作为原料自行生产的生产企业,应责成这些企业停止进口、销售和生产,敦促企业自行在2002年5月1日前将该类产品从市场上全部召回,并上报我局。 2.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该类产品的禁令未解除之前,应加强辖区内的监督检查工作,禁止所有销售和使用该类产品的行为。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禁止从发生疯牛病的国家或地区进口和销售含有牛羊组织细胞的医疗器械产品的公告(略)
二00二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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