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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屠宰税的通知


【颁发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2002]1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取消屠宰税的通知》(财税字[2000]71号)精神,决定从2002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取消屠宰环节和收购环节征收的屠宰税。对此,各地要严格按规定执行,并做好该税种取消后的清算工作,确保该项政策落实到位。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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