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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乌鲁木齐市居民一户一表改造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文字号】 新计价能[2002]41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乌鲁木齐市物价局:
近几年,乌鲁木齐电网新建电源不断投产运行,改善了乌鲁木齐市“拉闸限电”的状况;但由于城市居民住宅使用的配电设施原配电设计标准较低,难以满足用电量不断增长的需要,配电设施长期超负荷运行,形成严重的安全隐患。并且城市供电存在多层环节,层层加价,造成用户最终电费负担远高于供电部门销售电价。为了提高用电质量,减轻居民电费负担。从1998年开始全区进行城乡电网改造,并就城市居民住宅的供配电系统实施一户一表改造,由供电部门实行“供电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的“四到户”管理,为最终实现城乡用电同价打下坚实基础。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乌鲁木齐市居民用电实行一户一表改造过程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造原则; (一)一户一表改造,应遵循用户自愿的原则; (二)改造时应安装长寿命电能表,改造后每户住宅用电负荷不得低于4千瓦。 (三)一户一表工程,应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标准设计《住宅建筑电气安装图集》的要求施工。 (四)用户侧工程施工,用户可委托供电部门,也可自行选择施工队伍,施工结束必须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 (五)为避免重复建设、重复投资,新建住宅一律按一户一表技术规范进行建设。 二、收费标准: 用户支出费用改造范围:电能表出口至居民住宅内、地下室内第一支撑物(简称:用户侧工程)。 一户一表改造过程中用户侧工程收费标准:楼房含地下室390元/户;楼房没有地下室320元/户;平房200元/户。 (一)公用配电变压器供电居民住宅一户一表改造住宅住户按上述标准收取改造费,电能表出口以上部分由供电部门解决资金进行改造。 (二)企、事业、行政机关自供、转供用户、物业小区住户的一户一表改造,以产权归属为原则,供电部门产权由供电部门负责改造,用户产权改造由产权单位负责;其中用户侧工程改造费用住户按上述标准交纳。 (三)居民住宅楼底商用电一户一表改造,单相用电按上述标准收取,三相用电按用户侧改造工程决算收取。 (四)住宅室内供电线路改造由用户自行解决。 三、城市居民一户一表改造完成后,经供电部门验收并实行“四到户”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收取任何形式供(配)电贴费、增容费。 四、城市居民用电一户一表改造后,电价按乌鲁木齐电网目录电价执行;并执行三段式优惠电价,即:每月用电量中1--100千瓦时0.387元/千瓦时;101--200千瓦时0.313元/千瓦时;201千瓦时以上0.288元/千瓦时。此电价以后随目录电价调整。乌鲁木齐市物价局、电业局加强对城网改造及一户一表改造的社会、经济效益宣传,提高一户一表社会认知度。 本通知自2002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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