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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收容遣送收费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粤价[2002]10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物价局:
根据《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收容遣送机构不得向被收容人员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原批准各收容遣送机构向被收容遣容人员收取的伙食费、管理费和交通费(简称“三费”),应立即停止执行,并做好检查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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