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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开展2002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辽宁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 辽建[2002]4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含县级市)建委(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开展2002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工作的通知》(建城[2002]8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全省城市节水工作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今年5月13日一19日是全国第十一个城市节水宣传周。各市城市节水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充分利用节水宣传周这一有利时机,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水特别是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紧急通知》(辽政发[2001]21号)的要求,紧紧围绕"推进水价改革,提高城市用水效率"这一宣传主题,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二、进-步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工作领导。近年来,我省连续遭受少雨高温干旱天气,给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带来极大影响。在各级政府和城市节水管理部门的共同努力下,顺利渡过城市水资源泉不足和用水紧张的难关。今年,据有关部门预测,受厄尔尼诺现象影响,我国北方地区仍然要出现少雨高温干旱气象条件,城市供水节水工作仍不容忽视。各级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要对城市供水节水工作负总责,及时准确掌握城市供水节水有关情况,结合本市水资源状况,定期召开供水节水调度会议,提前做好城市供水和节水预案,并将全市的供水节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单位、用户,组织全市加大节水工作力度,充分做好在最干旱期削减用水计划的准备。 三、加大城市规划区自备井管理力度。各市要严格执行国务院119号令《取水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城市规划区内所有非农业用水的自备井一律实行统一管理、统—调度。凡市政供水管网到达地区,禁止新建自备水源,对现有的自备水源要进行严格控制,实行计划管理,防止过量开采。在城市节水宣传周期间,应对本市自备井审批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发动广大市民对私打自备井和用水过程中的“跑、冒、滴、漏”现象进行举报,对情节严重的,要组织新闻媒体及执法部门进行现场曝光,并依法查处。各市都要设立常年举报电话,并将举报电话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四、全面实行《城市计划用水指标证》制度。要认真贯彻“先生活,后生产”、调整用水定额和下达城市用水计划,对用水单位要重新核定用水量,力争在6月底前,全部完成对用水单位发放《城市计划用水指标证》工作。对居民用水实行用水定额管理,定额为每月每户6-9立方米,对超标用水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加价,在缺水严重城市,采取对部分地区限时限量供水措施。 五、抓住机遇,尽快调整城市供水价格,以经济手段促进城市节约用水。2002年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的主题是“推进水价改革,提高城市用水效率”。各市要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省直水库供水价格及有关事宜的通知》(辽政发[2002]19号)要求,要尽快制定出合理水价,加快调整水价步伐,建立健全全超计划加价收费制度,确保自来水水费、城市污水处理费、超计划加价水费应收尽收。通过调整水价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珍惜水资源和计划节约用水的意识。 六、有关要求。各市在宣传周活动结束要及时总结经验,并将总结材料、城市节水宣传周活动统计表及相关照片于5月底前报送省城市节水办公室,届时将评选出获得“2002年全省城市节水宣传周活动优秀组织奖”荣誉单位。省举报监督电话设在省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电话024-24144380,各市城市节水部门要将省和本市举报电话,在5月10日前刊登在本市日报上,以便市民举报和监督。 附件:关于开展2002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工作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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