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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全省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甘政办发[2002]2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省成品油市场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1]136号,以下简称“甘政办发136号文件”)下发后,经过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成品油市场秩序有所好转,乱批滥建加油站的现象得到一定遏制,经营管理进一步规范。但由于历史原因及利益驱动,违规建设加油站、布局不合理、过多过滥的问题在个别地方还相当严重,税负不均、偷逃漏税等问题还比较突出。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加油站(加气站)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坚持整顿规范与发展创新并重,严格市场准入,规范审批管理,打击各种违规建设和违规经营行为,转变加油站(加气站)经营方式,推进流通方式创新,发展连锁经营、集中配送,进一步促进石油石化行业的健康发展。通过专项整治,使加油站(加气站)的建设符合规划,布局基本合理;合法经营,竞争有序;石油石化企业的竞争力明显提高;广大消费者对成品油经营秩序和加油站(加气站)服务质量基本满意;同时,也为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作的承诺做好准备。 二、整治工作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做好行业规划,严格市场准入。省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甘政办发136号文件”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尽快研究制定全省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依据城乡规划等要求合理确定加油站(加气站)的布局,在征求中油甘肃销售分公司意见和现有工作的基础上,于2002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规划的审定工作,保证新建加油站(加气站)布局合理。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加油站(加气站),各地要采取积极稳妥的办法,在2003年12月31日前予以关闭。 新建加油站(加气站)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甘政办发136号文件”及本通知规定执行,必须符合全省加油站(加气站)发展规划及当地城乡规划。今后凡不符合规划标准的,省经贸委不得审批。中石油集团、中石化集团所属企业必须依据有关规定对纳入本系统的成品油批发企业进行规范,加强监督和管理。各地经贸委对未纳入石油、石化集团的成品油批发企业,要加强监督和规范化管理。 (二)全面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对1999年以来新建的加油站(加气站)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的加油站(加气站),各地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凡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非法占地或违章建设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经过整改仍未达到规定条件的、以及有严重偷税逃税或掺杂使假行为的加油站(加气站),要依法予以关闭。对列入关闭范围的加油站,要责令其变卖成品油(符合质量要求的由中油集团和中石化集团收购)、销毁、拆除加油及储油设施,及时办理取消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各项手续。 凡未经省经贸委批准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一律停业整顿,并追究越权审批、违规建设加油站(加气站)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其中符合加油站(加气站)行业发展规划,属石油集团、石化集团建设以及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收购、租赁、控股或纳入连锁经营体系实行集中配送的加油站(加气站),可补办有关手续,由省经贸委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后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其余的加油站(加气站)于2002年8月31日前一律关闭。 (三)加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切实做好加油站(加气站)整治的有关工作。工商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打击无《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无营业执照和超越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成品油经营的加油站(加气站),严厉查处经销劣质和走私成品油等行为;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新建、改建、扩建加油站(加气站)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检查加油站(加气站)建筑安全隐患、清理违章建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加油站(加气站)防爆监督检查和计量鉴定监督检查工作,严厉打击加油机计量作弊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假冒伪劣油品;税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打击加油站(加气站)偷逃税款行为,负责抓紧落实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落实加油站(加气站)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规定,监督加油站(加气站)凭合格成品油批发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抵扣成品油进项税收(非合格成品油批发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得抵扣);各级经贸委负责协调成品油市场的监管组织工作,认真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负责成品油经营资格的认定和许可证的发放。 (四)管住源头,防止成品油违规违法流入市场。由省经贸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方炼油厂生产和销售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销售成品油的炼油厂停止原油供应。加强成品油批发企业和成品油直供用户的管理,对违规销售成品油的批发企业和直供用户所属经营企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严重的取消经营资格。各级经贸委和质检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打击土炼油违法活动的力度,坚决堵绝土炼油品流入市场。兰州海关、公安部门、工商部门负责进一步打击成品油走私工作。 (五)发展新型营销方式,推进流通方式创新。各级经贸委要根据国家经贸委制定的加油站(加气站)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地区加油站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引导石油集团、石化集团以外的社会加油站(加气站)尽快纳入石油集团、石化集团连锁经营体系,并组织协调两大集团所属企业对社会加油站(加气站)逐步进行集中配送。 (六)加强信息化建设,实行分类管理。中油甘肃销售公司要加快销售成品油信息网络建设。省经贸委要会同海关、税务、工商等部门以及石油集团、石化集团驻甘企业做好成品油生产、进出口、流通、税收管理信息的互联网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各地加强对加油站(加气站)的管理。各地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加油站(加气站)经营状况档案,根据加油站(加气站)经营管理情况,按照不同等级,加强指导,分类管理。 三、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油站(加气站)专项整治工作,要坚持“全省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实行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各地、市、州要健全和完善成品油清理整顿专门机构,并保证工作经费,加强组织协调。要按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统一要求,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并对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市、州,要给予表彰。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在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狠抓落实。 (二)中油甘肃销售公司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范经营,加强自律,有序竞争,并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加油站整治工作。 (三)省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适时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各地、市、州要加强领导和督查,及时总结经验,并将工作情况于2002年8月30日前报省经贸委,由省经贸委汇总后上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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