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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太平洋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颁发部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大国税函[2002]3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太平洋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所得税预缴比例的函》(连太保产函(2002)2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精神,针对你公司预计2002年度将要亏损的情况,经研究批复如下: 1.大连市公司下属的本地区分支机构(支公司一级)2002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暂不就地预交。 2.年末市公司如有应纳所得额,应在汇总后(含市本级和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上如实添列,按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就地预交。 3.以后年度如需调整下属成员企业的预交比例,应在每年3月1日前向市国税局提出申请,并附成员企业名单及上年应纳企业所得税情况和本年预计情况。经市国税局审批后,成员企业按规定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否则,一律按应纳所得税额的60%就地预交。 4.太平洋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及所属各支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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