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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对石家庄市勘察测绘设计研究院进行处罚和整改的通知


【颁发部门】 河北省建设厅

【发文字号】 冀建设[2002]13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石家庄市建设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举报石家庄市勘察测绘设计研究院在石门小区安居工程3、4组团和仓安路高架桥工程勘察中弄虚作假情况的调查报告收悉。经审查,认为你局对举报的有关情况调查的方法得当,认定事实清楚,调查结果比较客观、可信。 石家庄市勘察测绘设计研究院存在将石门小区安居工程3、4组团工程勘察的原始资料丢失,以及仓安路高架桥工程勘察原始记录未按回次进尺进行描述等问题,违反了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等有关规定,请你局按以下意见对该院进行处理: 一、请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对该院予以处罚。 二、责令石家庄市勘察测绘设计研究院限期一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内容包括:组织全院专业技术人员认真学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有关技术规范;完善单位内部质量管理与保证体系,建立严格的勘察质量岗位责任制;对本院所有从事工程勘察的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及以前承担项目的勘察质量进行全面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从事工程勘察业务。 同时,责令该院将近两年内承担的工程勘察项目列一台帐,由你局组织专家从中抽取3~5项,对其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情况,以及单位内部质量管理与保证体系进行检查。整改到期后,由我厅会同你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针对整改情况和质量抽查情况,作出进一步处理。
二00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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