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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湖南省老年人优待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颁发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

【发文字号】 湘价费[2002]4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省老龄工作委员会:
你委《关于申请核准湖南省老年人优待证工本费价格的函》(湘老函字[2001]12号)收悉,根据《关于〈湖南省老年人优待证〉立项收费的通知》(湘财综[2001]37号)规定,现就《湖南省老年人优待证》的收费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湖南省老年人优待证》每证5元。 二、收费对象: 收费对象为自愿领购《湖南省老年人优待证》的老年人,其中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企业单位离休的老年人由单位统一购买,免费发放;其他的有子女赡养的城镇老年人由家庭按自愿原则购买;农村老年人自愿购买的减半收费;孤寡老年人免费发放。 三、《湖南省老年人优待证》工本费为行政性收费,其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预算,支出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核拨。 四、你委接本通知后,应及时通知各执收单位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收费许可证》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领购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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