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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渔业条例》的决定(2002)


【颁发部门】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渔业条例的决定》于2002年3月29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29日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湖南省渔业条例》的决定 (2002年3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渔业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湖南省渔业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确定和维护水面的权属。水面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争议的,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处理。” 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合并修改为“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给予处罚。” 本决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渔业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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