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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天津市人民政府海域使用审批专用章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02]2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93]财综字第73号)和《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1999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决定启用天津市人民政府海域使用审批专用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正式启用天津市人民政府海域使用审批专用章。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属于天津市人民政府审批权限内的海域使用项目,在《海域使用审批呈报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域使用许可证》上加盖天津市人民政府海域使用审批专用章。 三、对于需由国家审批的用海项目,由市海洋局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加盖天津市人民政府海域使用审批专用章后,上报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四、为便于工作,天津市人民政府海域使用审批专用章由市海洋局保管。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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