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正式核定铁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文字号】 新计价能[2002]42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乌鲁木齐铁路局:
你局《关于正式核定铁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乌铁价(2002)11号)收悉。鉴于我委新计价工(2002)29号文件批复的新疆亚欧大陆桥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铁路货运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期已满,从试行期反馈情况看,执行良好,现予以正式核定,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及要求。 铁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必须坚持货主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服务,代理费按下列标准核收: 1、货物价值在200元/吨以下的,按货物价值的10%收取; 2、货物价值在201元/吨--1000元/吨的,按货物价值的5%收取; 3、货物价值在1001元/吨以上的,按货物价值的3%收取。 货运代理费为一次性收费,包括从发送到送达货物运输代理全过程中所产生仓储、服务等各项费用,除铁路主业运杂费和汽车短途运输费、装卸费外,不得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上述标准为最高上限,允许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和货物批量大小予以下浮。对于未提供全程货运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要适当下浮,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货运代理服务内容包括:为用户代理全部运输手续,并可上门服务;提供各类运输咨询和技术服务;编制运输方案;代理货物托运、配载、仓储、转运业务;代理海关报关、报验业务;监装、监卸业务;货物短途汽车运输业务;代理各类运输保险业务、代理索赔业务。 三、货运代理收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收费依据、收费方法、收费标准及代理服务内容要在各业务站、点张榜公布。同时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 四、本文自2002年4月1日起在乌鲁木齐铁路局全局范围内执行。对于2002年1月15日至3月31日期间发生的服务收费,仍按新计价工(2001)29号文执行。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