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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郑州铝粘土矿产品批发市场交易手续费的批复


【颁发部门】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 豫计收费函[2002]8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郑州铝粘土矿产品批发市场:
你市场《关于郑州铝粘土矿产品批发市场收费标准的请示》(郑矿市字[2002]02号)收悉。按照国家计委等《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255号)精神,为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你市场一年来的运行情况,经研究,同意你市场向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单位收取交易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为:铝粘土熟料需方单位按总成交额的6‰收取,供方单位按总成交额的1%收取:铝土矿的供需双方均按总成交额的1.5%收取。 你单位收费前,应到省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本批复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至2004年4月30日起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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