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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成都市第九人民医院自制药品价格的通知


【颁发部门】 成都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成价农[2002]7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成都市第九人民医院:
根据市物价局成价农[2001]213号文件规定,你院申报的自制药品价格,经我局对生产成本审核,核定其销售价格如下(详见附表)。 医疗机构自制药品,只限于医院自用,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医疗机构自制药品属政府定价,任何医疗机构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变动其价格,违者按《价格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自制药品价格管理,逐步建立我市医疗机构自制药品价格调整机制,此次核定你院的自制药品价格有效期为一年,到期由市物价部门对其价格重新审核确定。此价格从二00二年四月八日起执行。 附件:成都市第九人民医院制剂审核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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