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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大连站收取客货运输费请示的批复


【颁发部门】 大连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大价函字[2002]1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大连铁道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大连站收取客货运输费的请示》收悉。为了给旅客提供周到快捷的服务,方便旅客出行,配合车站改造,经研究同意,客货运输费应本着旅客自愿和实行有偿服务的原则。运送地点是指从车站广场到站台,收费标准:每件携带品重量在20千克(含20千克)为6.00元,超过20千克的按铁路有关规定收取。旅客随车同行每人次2.00元(含2%的保险费)。 此项收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试行一年。
大连市物价局 二00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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