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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竹溪县销售电价的批复


【颁发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鄂价能交函[2002]3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十堰市物价局:
你局转来竹溪县物价局《关于请求批复竹溪县分类销售电价的报告》(溪价管字[2002]16号)收悉,为了按规定恢复征收农网改造还贷资金,同时执行省物价局规定的小水电统一上网电价,现审核你们报送的材料,对竹溪县分类销售电价批复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照国家计委计交能[1996]583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和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44号文件精神,要认真作好农网还贷资金的征收与管理工作,除农业排灌用电外,其他各类销售电价中均含有2分钱农网还贷资金。 二、竹溪县小水电的上网电价按规定执行全省统一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21元。 三、考虑到恢复征收农网改造还贷资金和执行全省统一小水电上网电价的影响,将竹溪县平均销售电价每千瓦时上调0.058元。各类销售电价见附表,从2002年4月1日抄见电量执行。 四、按照《价格法》和《电力法》规定,省内各独立电网销售电价审批权限在省物价局,按照国家计委规定涉及居民生活电价调整需要召开价格听证会。今后调整各县销售电价,在上报调价方案时,要将居民生活电价听证材料作为附件一并上报。 附:竹溪县销售电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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