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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劳动监察暂行规定》的决定(2002)[失效]


【颁发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劳动监察暂行规定)的决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习近平 二00二年四月十八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劳动监察暂行规定》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福建省劳动监察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十一条第(三)项。此外,对条款的序数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劳动监察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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