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统计局,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要求,省局今年上半年将对统计执法检查人员统一换发《统计执法检查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执法检查证》颁发的范围: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有行政职能的大型企事业组织。
二、统计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从事统计工作满两年并熟悉统计业务;
(四)参加统计检查员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三、市直有关部门设一名统计检查员,由部门推荐上报。
四、根据国家、省统计局要求,统计检查员必须参加培训方可领取统计检查员证。
请申请《统计执法检查证》的人员填写《统计执法检查证申请表》(可复印使用)一式两份、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三张由各市、区统计局、各有关单位于4月10日前报市局政策法规处(市南区闽江路7号,电话:5912260、5912261),由市统计局统一向省局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