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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我省电煤价格实行指导价格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川价工[2002]8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物价局、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省政府多次会议研究的意见,现对省内电煤出厂价格实行指导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省内煤矿供电厂发电用煤,在1997年电煤出厂价格基础上每吨上调5元。 二、为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煤生产调运的紧急通知》(川府办发电[2002]11号文)保持连贯性,电煤价格上调每吨5元均从2002年3月16日起执行。 三、各煤矿和发电企业在上述规定基础上,要协调好相关的供货协议,以保证电煤的正常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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