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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科技奖励评审费标准的复函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

【发文字号】 黑价联函字[2002]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科学技术厅:
你厅《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请求继续收取省科技奖评审费的函》(黑科函[2002]4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在国家没有制定新的评审费标准前,同意省科技奖励评审费标准继续按国家科委制定的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元标准执行。地市级科技奖励评审费按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元标准执行。在执行期间,如国家有新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收费单位需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资金属于预算外资金应按规定纳入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此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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