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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能源利用测试化验服务收费补充标准的复函


【颁发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吉省价经函字[2002]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长春市节能技术服务中心:
你中心《关于补充企业水平衡收费标准的请示》(长能监字[2002]6号)收悉。经研究,现将补充标准函复如下: 一、企业水平衡测试收费补充标准按“附表”标准执行。 二、收费原则、服务程序、业务规程等有关事项仍按吉林省物价局《关于长春市能源利用测试化验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吉省价经函字[2001]13号)执行。 附:企业水平衡测试收费补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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