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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核定省人民医院楚康楼住院床位暂行价格的批复


【颁发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鄂价费[2002]5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人民医院:
你院《关于改建楚康住院病房床位收费订价请示》(鄂人医院字[2002]9号)和《关于我院新门诊住院大楼特套病房床位费订价请示》(鄂人医院字[2002]19号)收悉。鉴于你院楚康楼已改造装修完毕和新门诊住院大楼已投入使用,经研究,现将楚康楼病房和新门诊住院大楼特套病房床位暂行价格批复如下: 一、楚康楼和新门诊住院大楼病房应坚持患者自愿选择的原则。 二、楚康楼八、九层特等病房、高等病房和新门诊住院大楼特套病房属特种病房,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费字[1996]96号)第十一条和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价费字[2000]341号)第四条规定,其病房住院床位价格由你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省物价局、卫生厅备案。 三、楚康楼三至七层病房为双人间病房,住院床位价格为每床日40元。患者使用中心空调时,每床日可另收空调费10元。以上病房住院床位价格不实行上浮,也不得再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四、本批复从二00二年四月一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有新规定时,改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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