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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孕产妇保健手册》《儿童保健手册》工本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辽价函[2002]3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孕产妇保健册><儿童保健手册>工本费标准的函》(辽卫函[2001]407号)收悉。经研究,现对新版《孕产妇保健手册》《儿童保健手册》工本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新版《孕产妇保健手册》为32开40页双胶纸,封面为128克铜版纸,收费标准为每册1.80元;新版《儿童保健手册》为32开36页双胶纸,封面为128克铜版纸,收费标准为每册1.80元。 二、上述收费标准仅限在城市实行(包括县城),农村继续执行原收费标准,即《孕产妇保健册》每册1.00元,《儿童保健手册》每册1.50元。 三、《孕产妇保健手册》《儿童保健手册》工本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前应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基金征收委托书》,收支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收费标准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二OO二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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